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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起、赵某某与融盈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鞠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大明、陈海群,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融盈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三层372室。
  法定代表人范锴。
  原告鞠起、赵某某与被告融盈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盈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起、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海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融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鞠起、赵某某诉称,鞠起、赵某某系上海市陕西北路X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共同共有人。2017年11月9日与融盈公司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融盈公司承租系争房屋,月租金人民币6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租赁期2年,每月10日前向支付租金。按合同约定,若因承租方原因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5日,出租方可书面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且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按月租金的3倍支付违约金;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出租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现融盈公司自2018年11月起逾期未支付至诉前五个月房租,经多次催告未果,其行为已符合合同解除条款,由于融盈公司长期占有并不返还系争房屋,严重侵害产权人的利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将系争房屋予以归还;2、融盈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自2018年11月15日至房屋归还日止,月租金6500元)、违约金19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融盈公司承担。
  被告融盈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9日,鞠起、赵某某(甲方)与融盈公司(乙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办公楼使用,建筑面积约为45.03平方米。租赁期限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该房屋的租金按月缴付,每月6500元人民币,每月的五日前提前支付。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租金在整个租赁期内将不作调整。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时缴清押金12000元。另有定金12000元(定金不包含在押金内,直接用于支付首二个月租金)。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解除条款中约定,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5日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按月租金的3倍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没收乙方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的同时,按相当于3个月租金及管理费的数额缴付押金。在整个租赁期内,除起租日开始的第一个月外,乙方须于每个月的第五日前向甲方预先缴付当月的租金、管理费。甲方有权在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下(不影响甲方对该等违反或不履行可行使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方法),抵扣乙方向其支付该房屋的押金,以补偿甲方所可能蒙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的损失)。合同中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主要内容。自2018年11月15日起,融盈公司不但止付租金至今,且闭门无人管理。
  2019年4月1日,鞠起、赵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期诉请。
  庭审中,鞠起、赵某某认为,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依法履行。据了解,融盈公司管理层因涉嫌违法,经营场所无人管理。现拖欠租金数月,已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欠租超过五日,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照合同约定,追究融盈公司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涉案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约。现融盈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行为,已严重构成违约。鞠起、赵某某根据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结清租金并追究违约责任,符合约定,本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已收取的押金应予退还。被告融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鞠起、赵某某与被告融盈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市陕西北路XXX号XXX室房屋签署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于判决生效日解除;
  二、被告融盈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房屋并归还给原告鞠起、赵某某;
  三、被告融盈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鞠起、赵某某支付2018年11月16日至房屋归还之日止租金(按月租金人民币6500元计付);
  四、被告融盈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鞠起、赵某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其他诉讼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严建华

书记员:汤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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