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住**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至12月,被告人韩某某以帮助被害人于长河朋友的亲戚安排工作的名义,先后从于长河手中骗取现金十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韩某某退还于长河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于某某陈述;
3、 证人王某某、于某、司某某等证言;
4、 收条、情况说明、名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悔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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