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02221975********,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城县**乡**巷**屯**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工业园**路**号。2020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同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晚,被告人韦某某饮酒后见阳江市石湾北路某某店停有一辆鄂F9****号小型面包车尚未熄火,则上车将车开走,沿阳江市江城区北环路东往西方向行驶,于当天19时19分许行驶至**路**路交叉路口时碰撞前面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粤QB****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处警过程中,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将韦某某驾驶的鄂F9****号小型面包车扣押,并返还车主芦某某。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韦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88mg/100ml。2020年4月21日,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8.1mg/100ml。经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认定,韦某某负事故全责。事故当晚,韦某某因脚上有伤被送往阳江市人民医院,出院后韦某某自行回到广西柳州。2020年4月22日,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对韦某某立案侦查,但无法电话联系上韦某某,阳江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23日将韦某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2020年08月13日,韦某某因犯盗窃罪羁押在广西柳城县看守所,广西柳州市柳城县看守所于2020年11月12日在网逃比对中发现韦某某为网上追逃人员,经核实,广西柳州市柳城县看守所于2020年12月12日(韦某某刑满当日)将韦某某移交给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某某
检察官助理:冯某某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刑事拘留。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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