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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平平与京橙(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韦平平,女,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京橙(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翔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丽,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平平诉被告京橙(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韦平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旺迪

书记员:罗香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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