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权,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欢,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权诉被告王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0元,由原告韦权负担。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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