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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768号

被告人韦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11995********,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自治县**乡**村**屯**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5时45分许,被告人韦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韦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3.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韦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毅华

检察官助理:贺金慧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韦某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自治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7377*****;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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