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4********,壮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住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28日事故前,被告人韦某某驾驶桂RFL***小型普通客车沿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由八塘往贵港市区方向行驶,受害人李某某驾驶贵港*****二轮电动车同向行驶在韦某某右前方,19时20分许至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广西鑫益新磷化工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因被告人韦某某驾车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越过道路中间双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在此过程中,在韦某某右前方行驶的李某某驾车越过道路中间双黄实线实施左转弯,韦某某未能及时发现情况及采取措施避让,致使桂RFL***小型普通客车车头与贵港*****二轮电动车尾部以及李某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事故认定,认定韦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小佶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附件:
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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