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6月,被告人韦某某在QQ上以200元价格购买10000条公民个人手机号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韦某某、同案犯李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 辨认笔录;
4.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韦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侯华蕾
侯 鹏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郑州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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