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508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82.24mg/100ml)驾驶粤X****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S209线11KM+100m即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岭塘村路段时与徐某某驾驶的R****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韦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韦某某接到民警的电话传唤后能主动前往交警二大队并如实供述其醉酒驾车上路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沈英禄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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