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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居民身份证号4526011972********,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浦北县**镇**村**队**号,现住百色市右江区**队**房。2020年0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乡**站**附近的马路边,趁受害人刘某喝醉酒躺在路边之际,扒窃刘某身旁的一部深蓝色OPPOA9型手机,之后,民警在其出租房内对其传唤时当场在其身上查获被盗手机一部。经查,该手机系刘某个人所有财物,经鉴定,刘某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835元。经审讯,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对其盗窃他人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且主动将赃物退还受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悔罪态度好,积极主动退还赃物,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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