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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甲拒不执行裁定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71号 

被告人韦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50204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怀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韦某甲、**有限责任公司与怀集县**有限公司签署民事调解书,协议被告人韦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分期偿还矿款及代收发票款1229798.45元给怀集县**有限公司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67元,该调解书由怀集县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人韦某甲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支付给怀集县**有限公司部分货款后,再未履行完调解书上确定的义务,怀集县**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在怀集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申请于2017年4月17日由怀集人民法院以(2017)粤1224执206号予以受理,因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执行案件于2017年7月24日裁定中止执行。2018年6月11日双方在怀集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协议,被告人韦某甲在2018年6月15日前还100000元,在2018年中秋节前还200000元,在2018年过年前偿还300000元,余款270000元在2019年6月30日前还清。后因被告人韦某甲未还第一期欠款,被告人韦某甲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保证书,保证3个月内归还一、二期欠款,但至今未履行。后怀集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粤1224执恢62号,恢复对(2017)粤1224执206号一案的执行。在(2017)粤1224执206号执行期间,被告人韦某甲的微信显示有大额资金进出,且其未及时向法院汇报财产动向,并且被告人韦某甲将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无偿转让给其子翁某,其故意隐匿、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裁定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翁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美娇

 

(院印)

2020年99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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