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韦某甲(别名韦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73********,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住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2月16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29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30日移送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韦某甲与被害人梁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6年8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8月12日离婚。离婚后,韦某甲外出务工,梁某某则到**镇**村**队跟覃某某学做豆腐,后两人来往密切。韦某甲外出务工回来后,于2020年1月22日开始到都安县**乡**村**队**号梁某某家与梁某某同居。同年2月15日21时许,梁某某在家中接到覃某某的电话,并与其聊天,被在场的韦某甲听见。后韦某甲趁梁某某去厕所之机,用梁某某手机拨打覃某某号码,并质问对方。梁某某听到后,走出厕所与韦某甲发生争吵,随后发生扭打。扭打中,韦某甲用手隔着衣服掐住梁某某的脖子,致梁某某摊倒在地,后将其抱到卧室的床上,并用一张毛巾盖住其面部,后用手捂压其口鼻,随后拉棉被盖住其身体和头部。约一小时后,韦某甲再次进入房间内脱下梁某某身上的外套,并帮其换上一条棕色长裤,重新用被子盖住梁某某,后在梁某某家客厅睡觉。次日上午7时许,韦某甲发现梁某某死亡后打电话告知梁某某儿子蓝某甲说:你母亲出事了。蓝某甲遂打电话联系其伯父蓝某乙,让其去帮忙了解情况。蓝某乙得知梁某某死亡后,大声在其家大门前(梁某某家后门)打电话报警,韦某甲则一直待在梁某某家,直至公安机关赶到现场,依法将其传唤到案。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杀害梁某某的事实。
经鉴定,梁某某系被捂压口鼻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一鹏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1册,光盘10张随案移送。
3.涉案物品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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