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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88********,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柳桥镇上屯村南某某64号,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某在2019年5月到9月间,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乐从镇,先后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5月12日凌晨3时某某,韦某某伙同黄某甲兵(已行政处罚)骑蓝色三轮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洪奇大桥底105国道边的一工地,盗窃摆放在工地里的手脚铁架28条,由韦某某用三轮车出售给北滘镇顺金华废品店周某某彬,得赃款280元,二人各分140元。

2、2019年5月14日凌晨3时某某,韦某某伙同黄某甲兵再次骑行三轮车去到上述工地,盗窃55条手脚架,得手后由韦某某骑三轮车将赃物运走,在运走过程中韦某某被民警抓获。

3、2019年9月25日11时某某,韦某某去到佛山市乐从镇劳村工业区其乐卫生巾厂旁停车棚,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驰牌电动车盗走。

4、2019年9月27日13时某某,韦某某去到佛山市乐从镇路州村高巷大街8巷3号出租屋门口旁,将被害人黄某乙津停放的浅蓝色金丝猴牌二代电动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韦某某的某某;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的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舒新军

                   二年二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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