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某1,女,195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韦某2,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韦某3,女,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某4,女,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韦某5,女,1949年3月3日出生,住台湾地区桃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某4,女,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韦某1、韦某2、韦某3诉被告韦某4、韦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明,被继承人韦以能与陈春娟系原配夫妻,共生育原、被告五个女儿,韦以能于2000年10月14日报死亡,陈春娟于2018年2月27日报死亡,两人生前均未立遗嘱。1994年10月10日,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六村XXX号XXX-XXX-XX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韦以能名下。现原告具状来院,要求对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六村XXX号XXX-XXX-XXX室房屋产权依法继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六村XXX号XXX-XXX-XXX室房屋产权由原告韦某1、韦某2、韦某3、被告韦某4、韦某5按份共有,每人占五分之一产权份额;
二、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计17,400元,由原告韦某1、韦某2、韦某3、被告韦某4、韦某5每人负担348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 青
书记员:林摇雪 朱 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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