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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潇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乔永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韦潇琳,女,1990年6月25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省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明,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永春,男,1979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毛寄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潇琳诉被告乔永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韦潇琳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韦潇琳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林  卉

书记员:金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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