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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纯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韦纯才,男,199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上海众彤快递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张唐村XXX号XXX幢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男。
  原告韦纯才诉被告上海众彤快递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韦纯才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韦纯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孙汝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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