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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臻与上海移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韦臻,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大丰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羽鸿,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伎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移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层。
  法定代表人:周艳。
  原告韦臻与被告上海移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韦臻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会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韦臻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臻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张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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