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臻,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大丰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羽鸿,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伎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移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层。
法定代表人:周艳。
原告韦臻与被告上海移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韦臻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会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韦臻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臻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张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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