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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河北浩正方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张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明,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浩正方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天鹅化纤集团东生活区北16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勾清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才,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河北浩正方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浩正房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明、被告河北浩正房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提供消防审批所需资料(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检验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工程监理、检验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并配合原告办理消防审批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张北县张北镇投资开发了张北东辰杏花小区。从2015年3月1日开始我方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被告东辰杏花小区8号楼与9号楼之间的两层独栋楼一处和所围好的院子,用于开办幼儿园。租赁合同生效后,由于原告开办幼儿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申报消防验收,需要被告提供消防审批相关资料并配合原告办理行政审批,但被告拒不履行租赁合同的附随义务,拒不提供上述资料文件,拒不配合办理,导致原告无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更无法取得《办学许可证》,致使我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求,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属部门之间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且该合同双方已实际履行,故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主张被告履行合同相关附随义务,属于合同履行的组成部分,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河北浩正方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韩某某提供消防审批相关资料(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检验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工程监理、检验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并配合韩某某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案件受理费40元,由河北浩正方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世辰

书记员:王爱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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