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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丰收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丰收,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堃,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XXX号XX层。
  法定代表人:朱可炳,董事长。
  上诉人韩丰收因与被上诉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89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893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韩丰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314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张  聪

书记员:朱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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