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xxxxxxxx),现名称变更为陕西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润泽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90号西区1号,法定代表人王某。
诉讼代表人耿福云,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润泽公司行政副总,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被告人韩为森,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礼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安市莲湖区,系济元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党海峰、张润红,陕西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爱荣,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安市莲湖区,系济元公司财务负责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磊,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济元公司及被告人韩为森、赵爱荣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2018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1、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济元公司诉讼代表人耿福云、被告人韩为森及其辩护人党海峰、被告人赵爱荣及其辩护人刘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济元公司原名西安瑞华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法人周某1;2005年8月变更名称为陕西千智华医药有限公司,法人韩为森;2013年8月变更名称为济元公司,法人韩为森;2016年2月变更为现名称润泽公司,法人王某。公司营业范围: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销售,公司原地址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28号,2014年变更为现址: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90号西区1号。
2012年9月20日至2014年3月30日期间,济元公司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采取虚构经营业务、虚假资金流转等手段,以公司的名义大量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甘肃省、安徽省等10家医药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事实如下:
(一)济元公司接受甘肃省7家药业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2份,已抵扣260份(其中2份发票一正一负已冲减),涉案发票金额25320658.35元、税款3315408.65元、价税合计28636067.00元。以上2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国家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
1、渭源县三源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593076.93元,税款100823.07元,价税合计693900.00元。
2、陇西天天好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金额4749258.44元,税款617403.56元,价税合计5366662.00元。
3、陇西福庆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金额1279484.04元,税款166332.96元,价税合计1445817.00元。
4、陇西县忠祥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金额4229979.68元,税款549897.32元,价税合计4779877.00元。
5、陇西县广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5份,金额9442186.73元,税款1227484.27元,价税合计10669671.00元。
6、陇西金鹏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金额2531097.32元,税款329042.68元,价税合计2860140.00元。
7、陇西利洲堂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95575.21元,税款324424.79元,价税合计2820000.00元。
(二)济元公司接受安徽省3家药业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51份已认证并申报抵扣,涉案发票金额190802653.05元,税款32436451.02元,价税合计223239104.07元。以上22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国家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
1、阜阳市鸿仁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18份,金额108886357.73元,税款18510682.27元,价税合计127397040.00元。
2、阜阳市康金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1份,金额40008102.56元,税款6801377.44元,价税合计46809480.00元。
3、太和县巨康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2份,金额41908193.38元,税款7124393.72元,价税合计49032587.10元。
被告人韩为森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赵爱荣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在济元公司履职期间,济元公司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并进行抵扣。案发后,被告单位济元公司及被告人韩为森、赵爱荣均无法提供公司财务帐目、经营情况。另查明,济元公司先后多次变更股东及股权情况,公司股东均未实际出资。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5日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陕西省公安厅转来陕西省国税局移交案件,称济元公司(2016年2月更名为:润泽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依法查处。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发现济元公司法人韩为森和出纳赵爱荣有重大犯罪嫌疑,于2016年11月10日正式立案,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立案当天上午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要求西安市国税稽查二分局稽查员协助打电话通知韩为森、赵爱荣到国税二分局接受调查,中午12时左右,韩为森、赵爱荣来到国税稽查二分局办公室,在此等候的办案民警当场将二人抓获。归案后,赵爱荣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润泽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来源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召集河北、四川、陕西等7个省在北京召开审计署移交案件工作部署会,成立“代号8.25”专案。西安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审计署西安特派办的证据资料对润泽公司(原名济元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展开税务稽查,并于2016年11月10日将案件依法移送西安市公安局。
3、阜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阜阳市鸿仁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太和县巨康药业有限公司和安徽阜阳市康金药业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三家公司均无资质、无生产厂房、无相关技术人员、无相关机器设备,对这三家公司开具给润泽公司(原名济元公司)的22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甘肃省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通知单证实,甘肃定西“7.03”专案调查涉案的7家企业向润泽公司(纳税人识别号:610104732649606)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2份,涉案发票金额25320658.35元,均已被证实为虚开。附件发票清单显示,渭源县三源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天天好药业有限公司、陇西福庆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县忠祥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县广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陇西金鹏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利洲堂药业有限公司7家公司向润泽公司开出262份发票。
5、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润泽公司基本案情及西安市莲湖区国家税务局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证实,润泽公司从定西市渭源县三源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天天好药业有限公司、陇西福庆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县忠祥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县广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陇西金鹏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利洲堂药业有限公司7家公司虚开的甘肃省增值税专用发票262份已抵扣260份(其中2份发票一正一负已冲减),涉案发票金额25320658.35元、税款3315408.65元、价税合计28636067.00元;从阜阳市鸿仁药业有限公司、阜阳市康金药业有限公司、太和县巨康药业有限公司3家公司虚开的安徽省增值税专用发票2251份已认证并申报抵扣,涉案发票金额190802653.05元,税款32436451.02元、价税合计223239104.07元,以上共计25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案发后被国家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润泽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韩为森称2016年度以前账簿资料全部损毁,无法提供财务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建议将润泽公司移交公安机关侦办。
6、润泽公司工商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证实,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5日,公司名称先后多次变更。2005年8月30日由西安瑞华医药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千智华医药有限公司,2013年8月2日变更为济元公司,2016年2月26日变更为润泽公司;公司法人开始为周某1,2004年4月16日变更为韩为森,2016年2月26日变更为王某;公司注册资本分别在2005年4月7日由60万元变更为120万元,2006年5月29日变更为180万元,2010年7月8日变更为1000万元,2016年2月26日变更为5000万元,期间股东及股权频繁变动,股东未实际出资。
7、租赁合同证实,济元公司租赁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90号的办公用房、库房、雨棚、车棚、活动房、厨房及餐厅。
8、润泽公司原名济元公司主营业务经营状况报告证实,因济元公司财务制度混乱,账务情况无法提供。
9、涉案公司工商档案证实,阜阳市康金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4日,法人田县委,股东田县委、牛某1,住所阜阳市颖东区河东办事处幸福村周庄91户;阜阳市鸿仁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28日,法定代表人牛某1,股东牛某1、牛某2,住所阜阳市颖东区河东办事处幸福村;安徽太和县巨康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3日,法定代表人吴某1,股东吴某1,住所阜阳市太和县赵庙镇双李路19号;陇西利洲堂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7日,法定代表人周某3,股东赵某、周某3,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文峰药材交易城1-1109号商铺。
10、阜阳市公安局向阳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阜阳市颖东区河东办事处幸福村周庄91户的这个地址,在2003年就已拆迁。阜阳市太和县公安局赵庙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辖区未查到太和县赵庙镇双李路19号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查询陇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证明,陇西利洲堂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1、银行转款明细证实,从2012年至2015年初,陕西千智华医药有限公司(济元公司)频繁向阜阳市康金药业有限公司、阜阳市鸿仁医药有限公司、太和县巨康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转款22508.33万元,收到上述款项的公司又将该款项转入其股东或公司员工个人账户(牛某1、田县委、吴某1和范某等人),牛某1、范某(牛某1妻子)等人又将上述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的19271.93万元转入赵爱荣个人账户(61×××30)。赵爱荣个人账户(61×××30)存在大量取现。
12、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她是济元公司的股东,挂了个经理的名,但是不太去公司。济元公司原是西安市化工医药管理局下属企业改制过来的,原来名字叫瑞华医药公司,后来改名为陕西千智华医药有限公司,再后来又变更为济元公司,公司现在名称为润泽公司,原注册地为西安汉城北路24号,后来变更到枣园北路109号,法人是韩为森,股东有周某1、张某1、周某4、韩为森等人。公司业务主要是中西药品的销售,办公地址在雅卓花园2楼。公司股东是否按照股东比例实际出资,她记不住了,因为她是原公司的员工,所以担任这个新公司的股东,个人未出资。陕西济元医药公司的业务全部都是韩为森负责,她只是负责行政管理。财务和报税也是韩为森管着,她不太清楚。
韩为森是在陕西千智华医药有限公司的时候来到公司的,时间不久就担任了法人,具体时间她记不住了,后来公司改名叫济元医药有限公司的时候,韩为森也是公司的法人,韩为森一直负责公司的药材配送、销售等环节,具体采购的是什么地方的药材,销售到哪里去,她都不知道。
济元公司的财务具体经办人是公司财务负责人赵爱荣。公司是在西安银行开的户,具体由韩为森管理使用,她知道赵爱荣用自己的名字开立过私人账户用于公司业务,具体都进行哪些业务由韩为森负责。她不知道陕西济元医药公司和甘肃定西哪些公司有业务往来,也从来没有联系过安徽的一些医药企业做过医药购销业务,也不知道公司与安徽哪些医药公司有购销业务。因为她不管业务上的事,从韩为森到她们公司来就曾经与她们几个股东有过口头约定,韩为森全权负责经营,她们不能干预。
她负责协调公司的外围关系,GSP认证等。陕西济元医药公司股东之间因为公司除去经营成本和人员工资等,基本没什么利润,所以没有分红。她不知道济元公司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事,没人给她讲过。她也不知道公司的会计账务资料在哪里,也不知道公司账本丢失的事。
1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济元公司的前身是西安市化工医药管理局自办企业,当时的名称好像叫瑞华医药公司,企业成立时间他记不住了,大约是在2001年至2002左右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国家行政单位必须和企业脱钩,他就和周某1到了这家公司任职,周某1任公司法人,公司自负盈亏。在经营过程中认识了韩为森,韩为森在医药行业从业时间比较长,人脉广,客户资源多,再加上他和周某1都对医药经营上都没有经验,所以在2004年就吸收韩为森为公司股东,由韩为森全权负责公司的经营业务,他们不能干预,韩为森每年支付一定服务费给公司,具体支付多少金额,支付方式,他都不太清楚。后来公司又变更了几次公司名称和股东构成,都是叫他去签个字,他根本不知道签字是做什么事,他也不问,他作为股东没有出过资,所以,他担任公司股东期间从未有过分红。
他在公司主要协助周某1处理一些外部关系,以周某1为主,他不太去单位,周某1需要他出面一起去的时候会给他打电话。周某1主要负责公司的内勤、行政的管理,和与药监局的部门的关系协调等。韩为森是陕西礼泉人,在西安的医药行业搞了多年经营,在这个行业关系非常广,来他们公司之后一直全权负责公司的药品采购、销售等业务工作,有一些业务员也是韩为森找来的。关于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他一点儿也不知道。
1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他在陕西济元医药公司上班,因为公司是从国营单位改制过来的,他是老员工,所以公司注册资料上他也是股东。因为他是公司老员工,公司改制的时候给了一部分公司股份给予鼓励,不用出资。
济元公司原是西安市化工医药管理局下属企业改制过来的,原来名字他记得叫瑞华医药公司,后来改名为陕西千智华医药有限公司,再后来公司名称又变更为济元公司,公司现在名称为润泽公司,原注册地为西安汉城北路24号,后来变更到枣园北路109号,法人是韩为森,股东他记得有周某1、张某1、周某4。公司业务主要是中西药品的销售,办公地址在雅卓花园2楼。
陕西济元医药公司的经营只能维持运营,没有多少利润,员工只能拿到基本工资。他作为股东没有分过红,只是领工资,工资每月三四千块钱。公司没有开过股东会,作为股东他的权利和义务是公司变更名称时签字,再没有其他。
他在陕西济元医药公司具体工作是为办公室做些内勤、文字材料、联系员工等一些事务。周某1负责外联,与药监局打交道,张某1也是搞些外联工作。陕西济元医药公司的业务是韩为森负责的,财务和报税他不太清楚。
韩为森的情况他不太了解,只知道他担任陕西济元医药公司的法人,负责公司的药材的配送、销售等环节,具体他采购的是什么地方的药材,销售到哪里去,他都不知道。
他不知道公司与哪些公司有业务往来,公司除去经营成本和人员工资等,他觉得基本没什么利润,所以股东之间没有分红。他不知道公司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的事,也没人讲过。他没见过陕西济元医药公司的财务资料,这不是他分内的事。
1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润泽公司成立于2001年,法人张某1、周某1、韩为森依次变更。他是2004年通过招聘的方式到润泽公司工作的,当时是刘某和周某1面试的,到公司他主要负责药品的质量管理,2015年刘某、周某1、韩为森三人都找他谈过,想让他挂名法人,2016年3月份变更成他,他只是个挂名法人。公司的股东有韩为森、张某1、周某1、刘某,张某1不管公司的事情,周某1负责公司的对外公关工作,韩为森主要负责业务、药品采购和销售,刘某负责管理行政办公,公司财务是赵爱荣。韩为森、刘某、周某1、张某1四人是合作关系,谁说的话都得听,至于谁是大老板他说不清楚,药品质量如果有问题他就会向韩为森汇报,因为药品是他负责采购的。
16、证人谭某证言证明,他是2014年7月经一个朋友介绍认识韩为森,然后在润泽公司上班的,韩为森让他负责公司的后勤工作,比如采购办公用品、设施设备的维护等。公司老板是韩为森,财务是赵爱荣,公司的采购和销售都是由韩为森负责。他在公司主要听韩为森的,设备维修更换都要经过韩为森同意后,到财务上结账。
他在济元公司做一些行政方面的工作,比如管理宿舍,食堂、库区卫生、服装以及接待等等,担任行政副总。他是2014年9月进入公司的,以前的情况不是很清楚,2016年6月济元公司改名为润泽公司,王某任法人,公司销售中西药品,公司办公地在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90号西区1号。
原济元公司的企业负责人和法人是韩为森,负责公司业务的总经理,管理日常经营,负责采购、配售药品等方面的工作。周某1、张某1、刘某是股东,周某1是负责行政的总经理,管理行政事务,负责处理外部事务,协调同政府部门的关系,不常去公司。张某1基本不去,刘某在公司办公室干些杂事。王某负责质量管理,赵爱荣负责财务,公司的报税业务就是她负责的,但是,财务上接受谁的领导他就不清楚了。另外有近一百名业务员。
他不清楚济元公司涉嫌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事。公司业务上的事他也不清楚,不知道公司与安徽的公司、甘肃的公司有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的账目韩为森应该知道,他只知道济元公司在西安银行有个账户,是由财务赵爱荣管着。
17、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明,他是2012年应聘到陕西千智华医药有限公司,因为他有药师资格证,所以公司让他干采购部经理。公司的法人是韩为森,2014年公司改名为济元公司,韩为森还是法人,2016年公司又改名为润泽公司,公司法人变更为王某。
他在济元公司主要审核供方企业资质和产品合法性。公司的采购合同业务员签的比较多些。他给王某汇报日常工作。韩为森是法人,跟他这一级接触很少。他不知道济元公司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公司与甘肃什么医药公司、安徽医药公司有什么业务往来,他也不知道。
18、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2010年10月左右应聘到陕西千智华医药有限公司,做库房管理员,先后在公司的针剂、片剂、口服液、胶囊等库房任库管。2013年下半年调到配送部任配送员,2015年至今在公司采购部任采购员。他平常的工作就是对所管货物收发和管理,一是当有货物入库时首先由库房负责人李安源指定由相关各库房管理员接收货物,他们根据送货清单清点货物后入库,将入库数量告知李安源,之后李安源再制作入库单保存,他在库房电脑上下账;二是当要发货时李安源会给他出库单,他根据出库单核对数量后按单据数量发货,然后出库单就放到一个指定放出库单的小盒子里,过后由财务做账,具体李安源是否做登记,他也不太清楚了。他也不知道做账的电脑现在在哪里。他记得公司进货主要是西安本地的、西安周边和安徽太和的,销货主要销往渭南、咸阳等地区。他当库管员期间从未去过这些药厂,当配送员以后也只是去西安附近的一些零售药房送过货,后来做采购员以后主要向天士力、西安大正公司等公司采购西药。他的工作主要是李安源给他分配,公司的其他人他不太了解,他只知道韩为森是老板,财务负责人叫赵爱荣,其他的人不知道。因他从未管过中药库,所以他不知道济元公司发票抵扣统计表中列举的中药名称及数量是否是他们公司进过的这些中成药。
19、证人苟某的证言证明,他舅舅叫吴宗武,在西安瑞华医药有限公司从事办公室工作,2005年他高中毕业后经吴宗武介绍来到西安瑞华医药工作,最开始先管理药品库房。当时西安瑞华医药办公地点在枣园西路28号,韩为森是总经理,另外还有周某1和李亚,他们称呼她们是周某5、李某3,李某3负责的是质量管理,周某5负责行政工作。公司由韩为森总负责,当时库房分为整货库和零货库,他在整货库工作,整货库房保管员有9个人,零货库大概有十六个人,当时的整货库房的负责人是个女的,还有一个负责人是李某2,他们两个主要负责已购买药品的入库和对发出整件药品的复核,库房的保管员实际上都是由韩为森直接管理的,公司行政办公在雅卓花园,公司的销售和库房在枣园西路28号,两个地方相距500米左右,韩为森只要没什么别的事情就待在库房和销售这边,公司其他领导基本不来,后来公司改名叫千智华医药公司、济元医药公司,但是库房的工作流程一直都是这样的。他做库房保管员直到2009年8月左右,当时由于他们公司的唯一一个采购员要离职,所以把他调到采购部当采购员,还是韩为森具体负责。他当采购员还是联系之前的客户,他负责继续与这些客户的业务对接。他们有整货库、零货库,整货库细分为阴凉库和常温库,零货库细分为普通药品库和冷藏药品库、特殊药品库。他们有中药库,他记得大约2006年就开始有中药库房,归零货库房管理。他们购进的中药主要是中药销售公司加工分装好的带包装的中药饮片类药品。他们没有对中药加工的条件和设备,他们只是贸易公司,不加工生产。他联系采购的客户主要有安徽阜阳、安徽太和、河南平顶山、河北石家庄,还有西安本地的,从西安本地购进的药品占购进总量的大部分。他公司由于业务量增大,后期招聘了很多的采购员,他们具体联络的还有哪些药品公司他也不是很清楚。他联系的药品采购主要是西药和医疗器械。他没有采购过中草药的原料,公司是否采购过他不清楚。公司购进药品的运输是外地上游客户通过物流公司直接配送上门的,本地的客户都是对方公司直接送到他们公司的库房。药品送来后他们通过运单核对企业名称、药品品名、数量、规格、批号、药检报告后按药品储藏条件分类入库。
他们公司对这些运单都是先在库房电脑上对配送来的药品详细记录保存后将运单交给韩为森,他应该交给公司相关部门保存,具体交给谁,哪个部门他就不太清楚了。公司采购药品都会有合同,但不是每笔业务都会有合同,如果是向同一家公司购买药品,双方会签订一份长期合同,合同中会注明购买发货的时间、付款方式、运输方式等等。合同由供货方出具,合同条款先由对方按照双方提前约定好的内容拟定,合同一般都是对方公司的业务员带过来,他公司接到合同后由具体经办这个业务的人对合同内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拿到公司办公室盖公司章或合同章,谁具体联系的业务谁在合同上签名,盖完公章后给对方业务员或者邮寄给对方公司,对方接到合同后会给他公司返一份盖好对方公章的合同,由于他们公司对合同管理不规范,所以合同一般是谁联系的谁保存,但是经他联系的业务合同书时间比较早的都没有保存下来。韩为森也直接和对方公司签合同,如果是他联系的业务就由他跟对方签订合同。公司采购药品后,发票有的是寄过来,有的是业务员拿过来,如果是寄给他的,他就拿给韩为森,由他根据发票内容安排他们公司财务付款。他对付款这块不是很清楚,他知道有时如果购货量比较小的情况下韩为森也会直接用现金付账,如果购货量较大就由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财务负责人一直是赵爱荣。这些中药药品不是他采购的,这些年他采购的都是西药和医药器械,他从来没采购过中药药品。他没有见过这些中药入库。他也没见过这些药品从公司库房发出。中药材一直都是韩为森亲自联系、采购的,销售他不清楚。
20、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他2012年4月刚到公司时,公司分为办公室和库房销售两大块,当时的办公室大约有10人左右,由周某1负责,具体工作是办公室的刘某负责。库房销售是韩为森负责,他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之一。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西药、中药材的批发销售。他不知道公司是否对药材加工出售,他只知道公司经营药材,具体怎么经营的他不清楚。他没有见过也没有听说公司有生产加工的厂家或给他们公司代加工的厂家。2012年公司财务上只有赵爱荣一个,2015年来了一个叫吴刚刚的财务总监,他们两个没有隶属关系,只是分担了赵爱荣的部分工作。他2012年到公司就有马某2这个人,他不知道马某2具体负责哪一方面工作,马某2好像经常在库房和办公室两边跑,他不知道马某2是否帮赵爱荣开过票,公司花名册中她不属于财务人员。他没有替赵爱荣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2012年税务机关给他公司安装财务开票软件,他参加了航天信息公道对使用这款软件的专业培训,拿到了结业证书,赵爱荣电脑知识较差,经常会让他帮忙给开票系统上传一些基础的开票资料。
21、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他2007年刚到济元公司时,主要进行药材的批发销售,西药、中药都有,销售给医院、药房等,从哪里进货他不清楚,销货方面他主要配送咸阳地区。济元公司分仓库和办公室两部分,仓库在综合市场内,办公室距此不远,当时老板是韩为森,库房负责人李某2(又名李安源)。他2007年度刚到公司先在库房几个月,2008年4月调到公司配送部,主要负责给西安周边客户送货。2011年5与调到销售部工作至今。配送流程是李某2给他手写配送单,注明什么货送到什么地方,他拿到配送单到库房找提前备好的货,装车后跟车一起送给客户,客户支付现金或在配送单上签字,销售部在配送单上注明支付方式,拿回来的现金或对方签过字的配送单他亲手交给韩为森。2011年他调到销售部时是韩为森一个人在具体管,2012年开始公司管理逐渐正规,销售部连他在内8个人,由他负责管理。他们每个人分配不同几个地方,主动打电话询问对方是否有买药的需求,给对方报价,对方如果认为价格合适就会购买他们的药品,这些客户一般都是老客户。公司主要销售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生化药品。每次从库房出货都有销售部电脑打出的出库单,一式两联,盖出库专用章,一联给客户一联库房留存。库房留存联他不知道由谁保存。公司销售的药品外地的都是物流发货,西安附近的都是公司车辆配送。这些药品的品种他在库房见过,也在他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但这个时间段内是否购进了这些货他不能确定,但是平常他见到的都是以公斤为单位记的,这种以箱为单位记的他还没见过。
销出的都有购销合同,购进的他不太清楚,购货客户给他公司提供经营药品资质,他公司检验合格后与对方签订销售合同,但不是每笔业务都有合同,有的老客户按年签订一份总合同,还有个别终端销售的小客户都签订了合同但是只给对方一份,他们自己不留存。下游公司购买了他公司药品配送量小的直接收现金,月结的客户和物流寄送的客户给公司转账支付。拿回的现金给韩为森。韩为森自己也联系上下游客户,他联系的业务怎么办理的他不太清楚。
2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1997年因为他姐夫韩为森当时在陕西瑞华医药公司负责库房和采购、销售工作,库房管理人手不够,他就让他来公司上班,他从进入公司就一直负责库房管理工作。公司的采购、销售、库房管理一直是韩为森负责的。他当时在库房工作,负责收货。大多数采购员采购货物后,都会提前告诉他,有时也不说,当货物送达时,他如果知道是公司购买的货物就直接按照随货同行单上注明的品名、数量核对后收入库房。如不知道这个货是否是公司采购的他就主动找采购员询问核对是否购进了这些货物,确认无误后再收入库房,如果采购员也不知道他就要去问韩为森,由他决定是否收货。他不知道收货后如何支付货款。他收到货物后,按照规定把货物放置在规定的储存区域,然后把货物随行单交给采购部门的李趁心,由她负责给电脑输入资料,货物随行单她登记完后由她保存。他对收进的货物也未作记录。公司购进的主要有西药、中药饮片等,由于品种太多,具体的品名他说不上来。公司购买货物来源他记得比较大的外地公司有安徽华源公司、安徽阜阳医药公司、石家庄莱悦公司,本地周边的有派昂医药公司、大正医药公司、西安新龙公司、陕西康某公司等,其他的公司也有进货,但是量都比较小,具体名字记不住了。发货公司开具的发票一般都是直接寄给他公司财务上,个别时候发票跟着货物随行单一起带过来给他,他也把发票和货物随行单一起给李趁心了。这些品名的中成药他们公司都进过,但是他没有见进过这么大的数量。
23、证人马某1(公司内部称呼其为马某2)的证言证明,济元公司主要进行药材的批发销售,西药、中药都有,销售给药店、诊所和县级以下的小医院,从哪里进货她不清楚,销货方面主要销往西安市、咸阳市等附近区域,其它还销往什么地方她不清楚。她的直接领导是库管李某2。她2008年底经人介绍到陕西千智华医药有限公司工作,在库房给客户备货,熟悉公司基本业务情况,从2009年开始在公司从事给客户发货的工作。2011年调到财务部负责开票工作一直到2017年4月离职。她公司的领导比较多,千智华公司法人是周某1,后变更为韩为森,但周某1是公司实际负责人,她主要负责办公室和财务等部门,韩为森是挂靠到千智华公司做业务的,他自己招聘的采购员和销售员做药品业务。她开票的具体流程是由具体办理销售业务的业务员拿出库单给她,出库单上有公司的出库专用章。她就根据出库单的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她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都是韩为森联系的业务,从她2011年从事开票至今一直都是这样。她不知道库房里是否有这些需要开票销售的货物,她觉得只要能拿来出库单让她开票就肯定应该有货物。财务部负责人是赵爱荣。韩为森是挂靠到千智华做业务自己招聘的有采购员和销售员,无论是买货、发货他都具体负责,她也是韩为森招聘来的。她不知道韩为森以什么形式挂靠到济元公司的。她只负责韩为森联系的业务向外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发票是谁负责她不知道。进项发票的认证、抵扣等业务都是赵爱荣去的。公司销售的货物,她不知道对方是如何付款的,也不知道是如何运输的。公司主要销售有西药、中药、抗生素、生化药品,基本上就是这些品种,抗生素消炎的销的最多。
2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06年她经韩为森的一个客户介绍到润泽公司工作,当时刚去的时候韩为森让她当公司的库管员,主要负责药品的保管以及发货,没干多久韩为森让她到公司负责开销售清单。公司就一个库房在西安市枣园西路90号,韩为森主要负责药品的采购和销售,韩为森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她开的大部分销售清单都是韩为森口头告诉她的,有些是客户打电话让她根据销售情况开清单。公司开会不多,有时候是部门主管召集会议,有时是韩为森给大家开会。
25、被告人赵爱荣的供述与辩解,她自幼在西安读书,1988年至1995年自己在西安做生意,1995年在济元公司工作至今,担任公司出纳。她在公司负责收、付款,开票,抵扣发票,领购发票,认证发票。济元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份,公司法人由周某1变更为韩为森,实际控制公司的就是周某1和韩为森,公司会计是她,但她不负责做账,做账是由一家代理公司负责,公司采购员有苟某、周某6,公司开票员是马某2、陈某1、还有她。公司销售人员是陈某2、吴某2。公司营业范围是:中药、西药、化学药、医疗器械的销售。公司办公地址在雅卓花园9号楼201室。
济元公司具体有几个对公账户她不清楚,她只负责公司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西安支行,卡号是62×××05。她个人在西安支行有个账户,卡号是62×××05,但这是济元公司的私户,卡里的钱都是济元公司的和她个人无关。办理私户的原因是为了存取钱方便,大概在2002年左右周某1说要用他的个人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卡,开设为公司私户,由她操作资金,但她认为用她的身份办理银行卡如果大额取现比较麻烦还得用她的身份证,所以她就建议用她的身份证来办理。
济元公司私户上有进账和出账,进账分为三种,一种是公司向他人的借款,另一种是济元公司销售货物时对方不要发票就将货款直接汇到私户上,还有一种情况是济元公司将货款汇到上游公司,上游公司通过第三方个人账户将货款再退回到私户上。出账也分为三种,一种是还借款,另一种是提现后以她个人名义将现金存到公司公户上,还有一种是业务员销售给其的业务提成。只要是公对公汇的款,对方公司都会向济元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游公司向济元公司退了货款,济元公司还要取得上游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为济元公司的进项增值税发票不够,所以要用一些购买的发票进行抵扣,谋取更多的利益。一般都是韩为森负责联系购买发票的事情,对她称是按照票面金额的8%来支付开票费,大多数都是韩为森付开票费,韩为森也让她付过一部分,但是购买发票的过程,她没有参与说不清楚,具体还是要问韩为森。她听韩为森给她讲过他从安徽和甘肃的一些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银行查账的方式查出公司名称,因为济元公司要和开票公司平账。平账是为了掩盖公司购买发票的事实,就是济元公司按照开票公司开具的票面金额,通过济元公司的对公账户汇到开票公司的对公账户,而后开票公司再通过第三方个人账户将货款退回到她的个人银行卡上,平账的事情是韩总让她操作的。这些发票都是一些品名为中药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回来后,她就按照韩为森的要求给安徽和甘肃的公司汇款,接收他们的回款,抵扣认证发票。韩为森直接按照销售款获利,因为他的销售发票和进项发票是持平的,一方面购买发票来平账,还有一方面卖出去的药品对方不要发票。济元公司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买的发票都是她去抵扣的。济元公司购买货的票和实际货物是否能对应上,她不知道,她没有核对过,她也看到过中药入库,但也只是偶尔见到过一小部分,所以说不准是否和票能否对应,只有韩为森知道。
给她们做账的会计事务所换过好几个,每一个月来两次取走这一个月所发生的票据,月初十五日之前把报税凭证拿回来,每次过来的人不确定,她也没问过他们是哪家事务所,他们只说是会计事务所来拿账的。会计事务所好像是副总周某1联系的吧,这些会计事务所她都没去过。
她只是公司的出纳,不负责销售,她也说不清楚。周某1负责公司的对外公关工作,韩为森主要负责业务、药品采购和销售,刘某负责管理行政办公,公司财务是她,财务上有关采购、销售药品方面业务的票据,必须韩为森同意后,她才能给报账,其他行政上的经周某1同意她给报账。
她知道济元公司让他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帮助公司平账、支付开票费,是不合法行为。
26、被告人韩为森的供述与辩解,2001年之前,他在老家咸阳礼泉县药王洞乡南晏村务农;2000年左右,在陕西千智华医药有限公司(2001年左右改名济元公司)任销售员、销售经理;2001年-2016年,陕西千智华医药有限公司改名为陕西济元医药公司后任法人。
陕西济元医药公司成立于2001年,他是法人,也是实际控股人,具体负责药品的采购、配送,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经营范围:中西药品、生化药品、医疗器械、中药饮片的销售等,注册地址:原注册地址在汉城北路54号,2015年变更到枣园北路109号。其他股东还有周某1、张某1、周某4、刘某,其中,周某1是总经理,和他共同负责公司医药的采购、配送业务;刘某是行政负责人,负责公司的行政业务;周某4是周某1的妹妹,在公司负责产品质量;张某1基本不到公司来。高新的一家会计事务所给他公司派的会计,具体名称他记不住了,他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兼出纳、报税员都是赵爱荣。
在2012年—2014年,他公司和甘肃定西一些公司有业务往来,但是具体哪个公司名称他记不住了。一般都是对方业务员到他公司上门来推销货,他记不住对方公司的业务员名字了,都是跟他和周某1联系的。他们双方会签订购销合同书,与对方公司的合同书都是他签订的,他们都是在购货的时候签订的合同,他记不清还有谁在现场了,签订地点都是在汉城北路54号陕西济元医药公司(他的办公室)签订的。签订的这些购销合同当时是由他保存的,基本上是保存一年左右,之后没用就销毁了,没销毁的目前正在找,不知道是否能找到。他公司都有出入库单,公司搬家时都丢失了。
他们公司一般都是通过银行汇款和通过承兑汇票支付给其他公司购药货款的,有可能也有现金交易,他不确定。他们公司都是公司财务负责人赵爱荣去银行办理汇款业务的,公司账户是在劳动路西安银行支行开的,账号记不住了。他公司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公司的会计凭证大概在2015年搬家的时候丢了,找不到了。
他们在江苏常州、安徽太和,还有河南的一些厂家都购买过药品,中成药,西药类的都有。他们销售基本上都在西北五省的药店、小诊所,有的也销往乡镇的卫生院。他个人出面联系的业务主要是西安汉城路附近的医药公司,也和外地的安徽太和、甘肃陇西、河南新乡、黑龙江哈尔滨等地的公司有业务联系。公司的库房原来在汉城北路54号和原公司地址在一起,2014年5月左右搬到现公司所在地莲湖区枣园北路109号。面积大约有4千多平方。库房只记入库记录,出货时以开票员的票据为准出货,在电脑上也有记录。这些年库管员换过很多,他能记起来的有个叫李安源的干的时间比较长,库管员由他管理。他去年离职了,自己也联系不上他。
他们公司和安徽阜阳鸿仁药业有限公司、太和县巨康药业有限公司、阜阳康金药业有限公司有货物交易。这些公司在做业务时给赵爱荣个人账户转进过货款。
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济元公司接受的安徽及甘肃等地7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有的公司是先发货过来,而后票统一开具过来,有一些货物是发过来后在他们库房存着,由安徽和甘肃公司的人负责销售。发票都是送货的时候一起送到公司的。而且这些货物都是他们公司实际采购的,一般货款通过现金或者转账支付。甘肃的业务是他联系的,安徽的业务他不知道。但是和谁联系,具体人名他记不住了。他们公司采购的中药就是在市场上销售,具体他也记不住了。公司对外销售的中药,货款是通过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支付的。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济元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数额巨大,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韩为森作为济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赵爱荣作为公司的出纳并负责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及抵扣等,二被告人明知济元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韩为森作为济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爱荣按照公司的要求履行职务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济元公司及被告人韩为森、赵爱荣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对于被告人韩为森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单位济元公司在2012年9月20日至2014年3月30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间,济元公司工商登记显示被告人韩为森为公司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韩为森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其为公司的法人,也是实际控股人,具体负责药品的采购、配送,公司的股东及员工的证言均证明被告人韩为森为公司老板或直接控制人,因被告人韩为森负责济元公司期间管理混乱,案发后无法提供公司的相关会议材料及财务帐目等相关的公司资料,但根据本案已查实的相关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被告人韩为森为济元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被告人韩为森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为森不是济元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阜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甘肃省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通知单证明,涉案的10家企业向济元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11份,均已被证实为虚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润泽公司基本案情及西安市莲湖区国家税务局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证明,济元公司接受阜阳市和甘肃省定西市涉案的10家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11份为虚开,且查明涉案的10家企业与济元公司之间并无实际物品交易,并出现济元公司大量资金通过被告人赵爱荣个人帐户回流。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济元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接受涉案的10家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11份为虚开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韩为森及其辩护人提出济元公司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3、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韩为森作为济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之一,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已被证实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被告人韩为森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赵爱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爱荣作为济元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办理公司税务业务时,明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予以申报抵扣,为济元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依法应予惩处。唯其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赵爱荣在国家税务机关询问时主动承认并交待其在济元公司工作期间的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从犯、自首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因济元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超出法律规定的数额巨大标准数十倍,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税收损失,案发后没有补缴税款,犯罪情节较重,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故其辩护人提出的缓刑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济元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韩为森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31年5月9日止)。
三、被告人赵爱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
四、济元公司未缴纳的税款35751859.67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马建国
审判员 吴冬
代理审判员 杨海明
书记员: 杨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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