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亚辉,女,195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磊,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光忠,男,1961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齐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曹叶。
原告韩亚辉与被告杨光忠、上海齐益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4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亚辉撤回起诉。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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