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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亚辉与上海齐某贸易有限公司、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亚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磊,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曹叶。
  原告韩亚辉与被告杨某某、上海齐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4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亚辉撤回起诉。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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