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君,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臻,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艺翔图书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欧秀玉,执行董事。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上海艺翔图书储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邓 珍
书记员:朱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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