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倩,女,1991年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肖云霞,女,1975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申请人:洪珍英,女,1946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申请人:王瑶琪,女,199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申请人:王玥琳,女,2009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倩诉被申请人肖云霞、洪珍英、王瑶琪、王玥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云霞、洪珍英、王瑶琪、王玥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肖云霞、洪珍英、王瑶琪、王玥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军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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