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肖云霞,女,1975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鹤毛乡鹤毛社区老街自然村XXX号。
复议申请人:王玥琳,女,2009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鹤毛乡鹤毛社区老街自然村XXX号。
法定代理人:肖云霞(系被告王玥琳母亲),住同被告王玥琳。
上列两复议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石兰,上海高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王芬芬,女,199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竹辉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韩倩,女,1991年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倩与被告肖云霞、洪珍英、王瑶琪、王玥琳、王芬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7142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肖云霞、王玥琳、王芬芬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人肖云霞、王玥琳复议称,原告韩倩诉请要求肖云霞、王玥琳在继承的王长明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而肖云霞、王玥琳至今尚未继承王长明遗产,肖云霞、王玥琳并非韩倩债权的直接债务人,且韩倩也未举证证明王长明的实际遗产内容,故要求撤销已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71425号保全裁定,并驳回被申请人韩倩的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王芬芬复议称,其并非韩倩债权的直接债务人,也未继承王长明的遗产,故对被申请人韩倩的保全提出复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对方其他损害的,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对该方当事人的财产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被申请人韩倩为防止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对肖云霞、王长明共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该查封原告以保证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保全符合法律规定,而申请人肖云霞、王玥琳、王芬芬是否已继承王长明遗产,非财产保全需审查的内容。若确因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可另行向被申请人主张赔偿。申请人要求撤销保全裁定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肖云霞、王玥琳、王芬芬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杨艳军
书记员:浦 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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