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其星,男,1961年1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倩如,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喜桃,女,1942年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杰,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肇洋,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雯,女,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晴,女,1964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黄湧,女,1968年11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顾志豪,男,1994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湧(系顾志豪母亲),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受理原告韩其星与被告郭喜桃、黄雯、黄晴、黄湧、顾志豪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韩其星与被告郭喜桃、黄雯、黄晴、黄湧、顾志豪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姚 静
书记员:倪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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