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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军生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军生,男,1968年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莘县大王寨镇大王寨村人,住。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31日到莘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1日被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振杰,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祎,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以莘检公刑诉(2016)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军生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军生及其辩护人张振杰、张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日下午,在莘县大王寨镇大王寨村王某家中,被告人韩军生因琐事持刀将韩某2的腿部扎伤。经鉴定,韩某2的伤性属轻伤二级。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韩军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害人韩某2就民事赔偿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韩某2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1)被告人韩军生的户籍证明;(2)莘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韩军生的判决书及缓刑考验期限证明;(4)调协协议及谅解书。
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证实,被告人韩军生和韩某2在他家因琐事打了起来,他看到韩军生手里拿着刀子了,后来看到韩某2腿上有伤出血了;(2)证人韩某1证实,在王某家中他看到父亲韩军生与韩某2拉扯了,后来韩某2又朝其胸部打几拳,他父亲看到后就朝着韩某2过去了,后来看到韩某2站的地下有血;(3)证人吕某证实,韩某2和韩军生在王某家中发生了打斗,具体怎么打的没有看清,但看到韩某2大腿上有血。
3、被害人韩某2陈述了在王某家中,他与韩军生因琐事发生的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韩军生拿刀子捅在了他腿上。
4、被告人韩军生供述了在王某家中,因韩某2搂着他的孩子韩某1不松手,他就用随身带的水果刀朝韩某2腿上捅了几刀。
5、莘县公安局(莘)公(法)伤鉴(2016)字[20201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韩某2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6、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军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韩军生系投案自首,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军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马伟霞 审 判 员  李子方 人民陪审员  王雪连

书记员:田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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