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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利军与王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韩利军,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丽(韩利军妻子),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王伟鹏,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韩利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归还所借款10,000元和买手机2,000元。在庭审中变更为要求王伟鹏偿还借款1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5日,王伟鹏说要接一个安装监控的活,向我借款10,000元,我说我自己没有,他说只借3天,我就相信了从我媳妇的支付宝里给他借了10,000元,然后通过支付宝转账到他的支付宝里。可是3天过后,我催王伟鹏偿还借款,他却一拖再拖,一直不还,因此提起诉讼,请支持我的诉讼请求。王伟鹏辩称没有提交答辩意见。韩利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和详情清单证据。对该证据本院依法认定其为有效证据,具有证明效力。另外,根据本院在核实王伟鹏是否到庭参加诉讼时的录音资料,王伟鹏也承认欠韩利军借款10,000元。
原告韩利军与被告王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利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王伟鹏拖欠韩利军借款10,000的事实存在,其应该偿还欠款。综上所述,韩利军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王伟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韩利军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伟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汤 俊
审判员 陈 勇
审判员 古晓爱

书记员: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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