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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博与李丽、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韩博,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慧,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丽,女,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魏明,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韩博与被告李丽、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
  韩博诉称,原告与被告李丽系朋友关系。被告李丽因业务需要于2017年7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相同)5万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7年8月18日前还清该笔借款,借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按月收取,逾期未还则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原告在催讨借款期间实际发生的起诉费、律师费及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李丽承担。原告于同日向被告李丽转账支付借款5万元,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2017年7月19日,被告李丽向原告出具《借款承诺》,约定若被告李丽逾期偿还借款及利息,视为严重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全部借款本金25%的违约金,且每逾期一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5%的逾期利息。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款,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至今分文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故向法院提出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5万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725元;3、判令两被告共同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暂计1万元;4、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5、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李丽、魏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为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均表示双方虽约定“因合同发生纠纷,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浦东新区确与本案纠纷无实际联系点,故该约定应属无效。现原告户籍地为安徽省太和县三堂镇康庄村委会韩庄64号5户,其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银春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李丽的住所地为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魏明的住所地为上海市虹口区车站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根据“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李丽、魏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盛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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