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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四华与蔡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韩四华,男,198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蔡永祥,男,196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韩四华与被申请人蔡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蔡永祥名下坐落于本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和政路XXX弄XXX号XXX室价值11.2万元的房产份额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蔡永祥名下坐落于本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和政路XXX弄XXX号XXX室价值11.2万元的房产份额。
  案件申请费1,080元,由申请人韩四华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俞建忠

书记员:黄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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