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四华,男,198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燕飞,女,1983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韩四华诉被告褚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四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四华负担。
审判员:杨惠平
书记员:沈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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