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国祥,男,193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锦华,上海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静华。
第三人: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农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老潘园公路XXX号桥。
法定代表人:沈云周,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兵。
第三人: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倪卫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云冲。
原告韩国祥与被告上海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农建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丽平
书记员:林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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