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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祥与上海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韩国祥,男,193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锦华,上海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静华。
  第三人: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农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老潘园公路XXX号桥。
  法定代表人:沈云周,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兵。
  第三人: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倪卫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云冲。
  原告韩国祥与被告上海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农建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丽平

书记员:林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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