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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增侃与张玉刚、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韩增侃
张玉刚
王建华

原告韩增侃。
被告张玉刚。
被告王建华。
原告韩增侃与被告张玉刚、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志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增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玉刚、王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张玉刚向原告韩增侃借款,借款到期后应当及时偿还,被告王建华作为担保人应当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按月利率4%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利率约定过高,可按年利率24%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玉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增侃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王建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张玉刚向原告韩增侃借款,借款到期后应当及时偿还,被告王建华作为担保人应当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按月利率4%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利率约定过高,可按年利率24%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玉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增侃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王建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长:杨志刚

书记员:谷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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