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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士峰与华夏贝能(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韩士峰,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曙东,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贝能(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晟玮,职务不详。
  原告韩士峰与被告华夏贝能(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士峰于2019年7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士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于  凯

书记员:朱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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