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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陈某某与帅某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张某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
  原告:陈某某。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四林,上海市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帅某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程帅,总经理。
  被告:上海张某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陈某某诉被告帅某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张某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并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韩某某、陈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某、陈某某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吴  青

书记员:沈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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