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宇杰,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安安,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之华,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志强,上海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宇杰与被告薛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2018年10月8日,原告韩宇杰以被告薛之华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宇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韩宇杰自愿负担。
审判员:吴裕华
书记员:范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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