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泠,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本案涉嫌案外人滕海东等利用在上某某签订借款合同进行诈骗。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本院有理由认为本案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若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鑫
书记员:张俊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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