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荣,河北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和村镇营业所。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新华北街路西。
负责人:武海艳,该营业所经理。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和村镇营业所(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和村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邮储银行和村营业所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存款54419.76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活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亲属韩拴柱于2005年6月15日在被告邮储银行和村营业所开户存款截至2017年3月21日存款余额为54419.76元,此后该存款账户进账多少不详。韩拴柱于2016年2月12日因病医治无效在家中去世,因韩拴柱终身未婚且未生育子女,无直接亲属,生前与本家侄儿即原告韩某某达成口头遗赠扶养协议,由原告对其进行生养死葬,原告韩某某在韩拴柱生前尽到赡养义务,在其去世后按农村习俗(过继儿)形式,办理了埋葬的义务,现有村、乡两级证明和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81民初652号生效判决书证实。按双方约定应由原告继承韩拴柱的全部遗产(包括诉争的银行存款),韩拴柱去世前已将存折原件交由原告实际管理,存款到期后,原告到被告处取款,被告不让原告取款,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上述存款。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15日,韩拴柱在邮储银行和村营业所开具结算帐户(账号:60×××29)并办理了活期存折(存折号码:冀C65×××83),截至2017年3月21日,该存折显示帐户存款余额有54419.76元。
另查明,韩拴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系武安市管陶乡长亭村人,2016年2月12日因病去世。韩拴柱生前系邯郸峰峰矿务局四矿退休职工且生前终身未结婚、无子女、无兄弟姐妹,其父母也均已病故。韩某某系韩拴柱远房侄儿,韩拴柱生前由韩某某扶养护理,去世后由韩某某负责埋葬、火化,韩拴柱的家庭财产等物由韩某某全部继承。
本案审理期间,韩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将诉讼请求调整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存款54419.76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活期利息。
以上事实有邮储银行和村营业所活期存折一张、武安市管陶派出所证明一份、武安市管陶乡长亭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武安市管陶乡长亭村村民委员会和武安市管陶乡人民政府证明二份、河北省殡葬服务统一收费收据、火化通知单、韩拴柱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武安市管陶派出所死亡注销证明各一张、(2017)冀0481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一份、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韩拴柱生前在被告邮储银行和村营业所处开具结算帐户并办理了活期存折,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韩拴柱生前未婚,没有配偶和子女、没有兄弟姐妹且其父母均已死亡。原告韩某某作为韩拴柱的远房侄子,对韩拴柱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双方形成遗赠扶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规定,原告韩某某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故原告韩某某持有韩拴柱的活期存折要求被告邮储银行和村营业所支付存款余额54419.76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邮储银行和村营业所作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即按存折显示的余额,向原告韩某某支付相应的存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邮储银行和村营业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和村镇营业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韩某某支付韩拴柱的帐户存款(存折号码:冀C65×××83)54419.76元及利息(按本金54419.76元,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和村镇营业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振雷
书记员:柴照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