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韩小玲与施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韩小玲,女,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捷,上海欣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伟民,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韩小玲与被告施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小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捷律师,被告施伟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小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万元;2、被告以借款11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棋牌室相识。被告以生活需要为由分别于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1月28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3,0000元,原告均以现金形式给付被告,原告当时以为被告是警察,出于信任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2018年12月2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45,000元,原告以现金形式给付被告45,000元。此时,原告认为三次借款总额较多,要求被告出具借条,2018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言明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1万元,承诺其昱星家园的房子出售后还款。此后,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
  被告施伟民辩称:原、被告系赌博认识。原告拿到一个新的网址,两人一起玩百家乐,累计欠庄家赌博款11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涉案借条,原告拿着涉案借条给庄家看,向庄家证明被告会将赌博款还给原告,因为被告曾在派出所工作,庄家比较信任被告。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曾到法院陈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可向原告借款11万元,并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当时是因为被告父亲病重、儿子要高考,担心他们知道这件事。实际上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涉案款项是原、被告一起赌博输掉的。当时玩百家乐的具体时间、地点等记不清了,赌输后被告曾向原告出具三张小借条,应该都在原告处保管,最后又出具了涉案借条。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31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因家庭生活需要,我分别三次向韩小玲借现金人民币总数壹拾壹万(110,000),我承诺等我昱星家园房子处理后(已处理中)一次还清。特立此据。”
  审理中,被告曾来院陈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可向原告借款11万元,因被告生病无法归还,希望与原告协商分期归还。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分三次向其借款11万元,并提供借条为证。日常生活中,以现金形式分多笔给付11万元具有一定合理性。被告主张涉案借款系赌博款,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出具借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自其起诉之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施伟民返还原告韩小玲借款本金人民币11万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施伟民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韩小玲借款本金人民币11万元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0元,由被告施伟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宁

书记员:顾人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