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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涵,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德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现住江苏省。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守林

书记员:纪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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