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欢,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韩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 力
书记员:顾名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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