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建通,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欢,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小均,女,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被告:姚先林,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韩建通与被告罗小均、姚先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韩建通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韩建通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建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建通负担。
审判员:王 力
书记员:顾名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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