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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蔚县煤炭(集团)水东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延梅,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蔚县煤炭(集团)水东煤矿,住所地:蔚县白草乡北辛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闫明,系该矿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旭,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蔚县煤炭(集团)水东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7元,减半收取计774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武立森

书记员: 韩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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