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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德军与上海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韩德军,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雯,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凤,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郑小灵。
  原告韩德军诉被告上海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韩德军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德军负担。

审判员:房文佳

书记员:董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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