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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志强与上海伟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韩志强,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莉萍,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伟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勇。
  原告韩志强诉被告上海伟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韩志强收到本院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原告韩志强未预缴诉讼费,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仍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韩志强撤诉处理。

审判员:吴  艳

书记员:沈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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