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志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叶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灵,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光忠。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志才诉被申请人杨光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光忠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费某某、张某某于2018年6月19日以其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费某某、张某某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二、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杨光忠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22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甘青峰
书记员:蒋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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