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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志鹏与元晓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韩志鹏,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明,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晓生,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韩志鹏与被告元晓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元晓生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玉娟

书记员: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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