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惠珍,女,192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冰洁,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黄婉君书店,经营场所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衡路XXX号。
经营者:黄婉君,女,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黄家湖环湖西路XXX号。
原告韩惠珍与被告成华区黄婉君书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韩惠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惠珍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58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韩惠珍负担。
审判员:王 俭
书记员:蒋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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