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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振岳与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韩振岳。
  委托代理人:韩劲枫,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波,住山东省。
  被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韩洪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晶。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陆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钊勋。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浦东大道720号26楼2601室、2605室、2607室、2609-2615室、3楼A室。
  负责人:潘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若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振岳与被告董波、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韩振岳负担。

审判员:徐展茹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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