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振岳。
委托代理人:韩劲枫,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波,住山东省。
被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韩洪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晶。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陆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钊勋。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浦东大道720号26楼2601室、2605室、2607室、2609-2615室、3楼A室。
负责人:潘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若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振岳与被告董波、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韩振岳负担。
审判员:徐展茹
书记员:陈 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