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敏,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原告:郭禹令,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韶卿,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倩,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被告:邓凯元,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国浩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雄雁,国浩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敏、郭禹令与被告邓凯元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需协商进一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原告以该案尚在诉讼调解阶段,未实际进入审理为由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敏、郭禹令撤回起诉。
审判员:宋爱琴
书记员:王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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