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街**栋**单元**号。2019年7月11日因故意损坏财物被秦皇岛市山海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因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被监视居住;2020年1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秀萍 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刘小莹 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7月6日,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指定我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黄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涉案证据违法为由到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秦皇岛市司法局、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原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山海关区人民医院多次滋事,辱骂工作人员,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开展工作,扰乱单位的正常秩序,并且,黄艳凤多次到被害人李某某、吕某某的工作地点(山海关区阁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孟姜高速出口处旅游咨询服务站、第一关景区停车场服务站)对李某某、吕某某进行辱骂,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开展工作,扰乱单位的正常秩序。2018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黄某某、王某某以敛取钱财为目的,利用韩某某、黄某某的亲属在山海关区第一关景区停车场内担任稽查队队长、车场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向无序揽客人员散布向其缴纳一定钱款后可以在车场内揽客拉活,如若不缴纳钱款,将会被车场管理人员重点驱逐,不但不能在车场内揽客拉活,还会被拍照、录像移交公安机关处罚,该人等行为严重扰乱我区的旅游环境及相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1、2018年5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得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的亲属担任山海关区第一关景区停车场的稽查队队长、车场管理人员的职务后,为了规避在揽客拉活时被驱逐、打击,找到韩某某商讨此事,韩某某表明需缴纳一定钱款后才能在车场内揽客拉活,若不缴纳钱款则不能在车场内揽客拉活,还有可能被车场管理人员驱逐、打击。王艳出于想在车场内揽客拉活赚取钱财,但又惧怕被车场管理人员驱逐、被公安机关打击的心理,向韩某某缴纳了5000元人民币。
2、2018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为攫取钱款,利用其亲属在山海关区第一关景区停车场担任稽查队队长、车场管理员的职务之便,授意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及无序揽客人员荆某某向其他无序揽客人员散布缴纳钱款就可以在车场内揽客拉活,不缴纳钱款就不能在车场内揽客拉活,还会被车场管理人员驱逐、打击的信息,之后王某某分别向被害人赵某某、吕某某传播了此信息。2018年5月的一天,赵某某出于想在车场内揽客拉活赚取钱财,但又惧怕被车场管理人员驱逐、被公安机关打击的心理,在辽宁省绥中县九门口景区遇到韩某某时,经电话询问王某某后,被迫向韩某某缴纳了5000元人民币。
3、2018年5月的一天,被害人吕某某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处得知向犯罪嫌疑人韩某某缴纳5000元钱就能在第一关景区停车场内揽客拉活的信息后,出于想在车场内揽客拉活赚取钱财,但又惧怕被车场管理人员驱逐、被公安机关打击的心理,在山海关区罗城水门处,被迫通过王某某交给韩某某5000元人民币。
4、2018年6月的一天下午,在山海关区第一关停车场入口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找到被害人陈某某,向陈某某表明,如果陈某某想在车场内揽客拉活就缴纳5000元钱,由黄某某疏通关系后陈某某就可以在车场内揽客拉活。之后的一天,陈某某出于想在车场内揽客拉活赚取钱财,但又惧怕被车场管理人员驱逐、被公安机关打击的心理,在山海关区第一关停车场入口处,被迫交给黄某某5000元人民币。
5、2017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韩某某多次到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上访告状。其中在2017年5月23日,黄某某不顾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劝阻强行闯入检察院在大院内大喊大叫,之后用手拍打办公楼玻璃门,朝接访民警身上吐口水,用鞋子砸接访民警。几日后,黄某某再次来到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内,不顾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劝阻,闯入院内,躺在检察院办公楼西侧通道门口附近,严重影响了检察院的正常办公秩序。2017年6月5日,因之前的矛盾纠纷,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赶到第一关景区停车场咨询台处,对正在工作的被害人吕某某进行辱骂,严重扰乱了单位的办公秩序。2016年7月的一天上午8时许,因之前与被害人李某某的矛盾纠纷,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赶到李某某的工作地点(山海关区孟姜高速出口阁轩旅游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站)附近,对正在工作的李某某进行辱骂,持续约一个小时,之后的一天上午,黄某某再次赶到李某某的工作地点,对正在工作的李某某持续辱骂约一小时,严重影响了该服务站点的正常办公秩序。2018年12月13日上午,在山海关区人民医院内,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黄某某,对正在工作的赵某某医生进行追赶辱骂,称大夫赵某某拿回扣为李某某做假证,并威胁要在人民医院门口拉横幅、造影响,致使赵某某医生由医院五楼的办公室躲到八楼的手术室内,无法开展正常工作。2018年10月至12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韩某某及丁某某多次到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原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反应鉴定程序违法的问题,每次黄某某、韩某某均表示不满意张某某主任的解答,堵在张某某的办公室门前,直至有一次张某某表示要报警后,黄某某、韩某某才离开,严重影响了张某某的正常开展工作。2018年12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韩某某及丁某某到秦皇岛市司法局反映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原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李某某的伤情鉴定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的过程中,黄某某、韩某某在秦皇岛市司法局综合楼门前静坐,严重扰乱了单位的办公秩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
1、敲诈勒索罪:2018年6月初,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在山海关第一关停车场从事无证导游(俗称黑导)行业,主要通过搭讪游客的方式,向游客推荐能够提成的景区景点,并带领游客游览,收取劳务费和景点的门票提成。因当时山海关第一关停车场对“黑导”揽客拉活的行为进行管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山海关区教育局附近遇到被害人陈某某后,向陈某某提出拿5000元钱和停车场管理人员疏通关系,被害人陈某某表示同意,几天后被害人陈某某将5000元现金交给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交钱没起作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收钱后一周内将5000元现金退还被害人陈某某。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收取被害人陈某某5000元人民币的过程中,实施威胁、恐吓或者要挟等强行索取财物的手段不明显。且在收取财物一周内,又主动将钱款如数退还陈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同时,被害人陈某某向黄某某交钱,也是出于想在山海关第一关停车场内揽客拉活,赚取钱财,但又惧怕被管理人员驱逐、被公安机关打击而产生花钱疏通关系的心理想法,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黄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2、寻衅滋事罪:2016年3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韩某某、丁某某等人,在山海关第一关停车场内,因争抢游客与李某某、周某某、吕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经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黄艳凤、李微微互为轻伤。因被不起诉人黄艳凤等人怨恨李某某、吕某某等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两次到孟姜高速口旅游服务站找李某某对李某某进行辱骂,到吕某某工作地点对吕某某进行辱骂,是因双方之间矛盾纠纷在先,有针对特定人员性质,并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韩某某多次到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秦皇岛市司法局、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原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等单位,反映黄某某、韩某某、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涉案证据“法医鉴定”存在工作程序违法情形,要求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是为了实现其合理要求,而并非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虽然有时存在过激行为,但并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程度。2018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怀疑山海关区人民医院医生赵某某接受李某某回扣,在李某某没有出院就为其复印病历,并且给鉴定机构提供病情诊断,与韩某某共同到山海关区人民医院追赶、辱骂医生赵某某,只有赵某某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且不符合法定情节恶劣行为特征。
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韩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上,本院认为,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自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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