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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新华等4人与平山县古月镇东洪子店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韩新华
韩晓军
李晓飞
李晓伟
李晓琼
任志国(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平山县古月镇东洪子店村民委员会
杨军武

原告:韩新华。
原告:李晓飞。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韩晓军(系韩新华侄子)。
原告:李晓伟。
原告:李晓琼。
以上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任志国,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古月镇东洪子店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峰塔,该村委会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杨军武,该村委会法律顾问。
原告韩新华、李晓伟、李晓琼、李晓飞与被告平山县古月镇东洪子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洪子店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新华、李晓飞及委托代理人韩晓军、任志国,被告东洪子店村委会的负责人王峰塔及委托代理人杨军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新华、李晓伟、李晓琼、李晓飞诉称,李新团系原告韩新华的丈夫、原告李晓伟、李晓琼、李晓飞的父亲,2015年6月,因交通事故,遇难身亡。
李新团生前系东洪子店村党支部书记,原告在整理李新团遗物时,才发现李新团为村内事务所垫付的电费、报刊费、沙子款等票据,金额高达116588元。
随后,原告便持票据找被告,要求给付所垫款项,谁料,被告却以数额过高,担心村民有意见为由,一拖再拖,至今分文未给,原告在索款无望之下,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电费、报刊费、沙子款等共计116588元及利息。
被告东洪子店村委会辩称,原告所诉内容不实。
自2012年3月份李新团任村支部书记以来,由于没有村委班子,李新团主持村委会全面工作,村里收入、支出及现金保管各项票据均由李新团个人掌握,村内事务李新团一个人说了算直至李新团去世,村里没有审计过账目,财务账目一团糟,原告现持有票据,实为村委会账目的部分内容,该票据不能证明是李新团个人为集体垫付的开支费用。
2015年4月23日,村干部李新团、王峰塔、李三岗、付梅芳根据李新团所持票据、账目进行结算,截止到结算日李新团个人垫付开支3548元,但李新团所持票据不全(既无单据开支),有的属白条单据,李新团所述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李新团垫费其他干部不知情,原告主张无理无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韩新华、李晓伟、李晓琼、李晓飞主张被告东洪子店村民委员会返还李新团生前为被告垫付的款项,该法律关系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而产生的,应属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不当得利的”一方获利”、”使他方利益受损”两个要件属于权利发生要件,缺一不可,应由不当得利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本案由四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四原告提供的票据是被告有关付款义务的履行情况,四原告无相关证据证实是李新团用个人或其家庭财产支付即李新团个人或其家庭财产的受损情况(财产的减少),因此,关于李新团个人或其家庭利益受损的要件不能认定,由四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四原告的主张已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是否获利,由于被告账目混乱,双方均可依据《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请求有关部门对被告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便于正确处理相关纠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韩新华、李晓伟、李晓琼、李晓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45元,减半收取计1322.5元,由原告韩新华、李晓伟、李晓琼、李晓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韩新华、李晓伟、李晓琼、李晓飞主张被告东洪子店村民委员会返还李新团生前为被告垫付的款项,该法律关系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而产生的,应属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不当得利的”一方获利”、”使他方利益受损”两个要件属于权利发生要件,缺一不可,应由不当得利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本案由四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四原告提供的票据是被告有关付款义务的履行情况,四原告无相关证据证实是李新团用个人或其家庭财产支付即李新团个人或其家庭财产的受损情况(财产的减少),因此,关于李新团个人或其家庭利益受损的要件不能认定,由四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四原告的主张已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是否获利,由于被告账目混乱,双方均可依据《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请求有关部门对被告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便于正确处理相关纠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韩新华、李晓伟、李晓琼、李晓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45元,减半收取计1322.5元,由原告韩新华、李晓伟、李晓琼、李晓飞负担。

审判长:田建江

书记员:樊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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